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1知民初12号原告:广州海鸥住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禺山西路363号。
法定代表人:唐台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俐,广东卓建(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萌真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一汽一生活区85栋111号房。
法定代表人:韩智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广州海鸥住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萌真真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广州海鸥住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及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本院对原告要求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的申请予以准许。
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本院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综上所述,原告广州海鸥住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海鸥住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广州海鸥住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余款1025元退还广州海鸥住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