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民初649号原告:河南珍尝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李春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龙强,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青山湖区绍兴酿造厂,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
法定代表人:蔡国全。
被告:镇江镇恒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吴金泉。
原告河南珍尝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青山湖区绍兴酿造厂、镇江镇恒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珍尝食品有限公司以双方沟通一致为由,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珍尝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珍尝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河南珍尝食品有限公司负担,退回河南珍尝食品有限公司1170元。
审 判 长 汪西菲审 判 员 邓 晖审 判 员 钟 情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 璇书 记 员 吴阿女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民初649号原告:河南珍尝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李春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龙强,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青山湖区绍兴酿造厂,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
法定代表人:蔡国全。
被告:镇江镇恒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吴金泉。
原告河南珍尝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青山湖区绍兴酿造厂、镇江镇恒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珍尝食品有限公司以双方沟通一致为由,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珍尝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珍尝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河南珍尝食品有限公司负担,退回河南珍尝食品有限公司11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