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1民初2364号原告:严永强,男,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权,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道区兴巍建材经销处,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中东瑞家市场7厅10B号。
经营者:周巍。
原告严永强与被告二道区兴巍建材经销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严永强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将第二项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请求数额变为一万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本院对原告要求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的申请予以准许。
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本院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综上所述,严永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永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严永强负担;
余款1275元退还严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