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6民初373号原告: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康桥东路80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1787408。
法定代表人:胡佳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芳,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林文英,女,195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思杨,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林文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已履行和解赔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