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6民初377号原告:台州密汐皙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南街道永源路318号12栋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4MA28HN8B46。
法定代表人:陈丽亚,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新新,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薛荔蕊,女,198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台州密汐皙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密汐皙迪公司)与被告薛荔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
密汐皙迪公司于2021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第二项金额变更为10000元。
同日,密汐皙迪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密汐皙迪公司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台州密汐皙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台州密汐皙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台州密汐皙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