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民初209号原告: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
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东华工业区东景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莲萍,1961年6月3日出生,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
原告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与被告陈莲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