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民初1524号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梅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婷,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松北区亿元炸鸡店,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
经营者:姜某。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松北区亿元炸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向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邮寄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要求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签收,但未在指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关于“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