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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与恒基亚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05民初55539号
案件名称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与恒基亚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恒基亚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5民初55539号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尹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洋,北京融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基亚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

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基亚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其交纳案件受理费后,仍不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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