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17712号原告: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红松东路1088号二幢2楼。
法定代表人:李玉生,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海萍,北京东卫(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苗,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九龙工业园凤凰三横路89号1号库房301。
法定代表人:宋春正,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
审理中,经本院询问,原告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请求法院按其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