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知民终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美锦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闫集乡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36780972056。
法定代表人:张勤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萌、李廉颇,河南圣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紫山镇林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41826X。
法定代表人:许世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商丘市美锦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锦食品公司)与被上诉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利食品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21)豫1403知民初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美锦食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勤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萌、李廉颇,达利食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程序违法,发回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21)豫1403知民初2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商丘市美锦食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5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