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6民初302号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朝阳大道以东、立业路(火炬三路)以北高新区朝阳大道18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557364900X1。
法定代表人:薛宇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璋,浙江科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语嫣,浙江科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广州祖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黄石西路66号301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304315706P。
法定代表人:陈宝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朝阳,男,197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被告:龙海市乐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海澄镇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559596909D。
法定代表人:黄朝阳。
被告:长沙市一品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岳街道望岳路299号诚兴园27栋2703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090854009G。
法定代表人:徐爱辉。
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祖食食品有限公司、龙海市乐阳食品有限公司、长沙市一品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以长沙市一品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无法送达为由,申请撤回对长沙市一品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
其又于2021年7月16日以各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且已足额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广州祖食食品有限公司、龙海市乐阳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