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5民初59141号原告: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6号院1号楼16层1906。
法定代表人:刘铁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百邦电子产品商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南通大街258号文化家园KL栋1层6号。
经营者:全迪。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伟伟,浙江聚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百邦电子产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
原告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