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1民初3339号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宝群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梁新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玲,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宽城区洪岩土豆粉店,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凯旋路东一匡街北B-3号楼116号房。
经营者:朱立岩。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宽城区洪岩土豆粉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赔偿数额变更为1万元,并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本院对原告要求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的申请予以准许。
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本院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综上所述,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余款775元退还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