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1民初1517号原告:魏鹏,男,195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广明,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宽城农贸水产大市场富贵木制品批发部,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农贸水产大市场日杂大厅2-94号。
经营者:刘富贵。
原告魏鹏与被告宽城农贸水产大市场富贵木制品批发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魏鹏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魏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魏鹏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