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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蓝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邵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黑01民初254号
案件名称浙江蓝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邵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蓝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邵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民初254号原告:浙江蓝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后宅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加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索俊芬,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邵某,男,1949年3月9日生,汉族,原哈尔滨市道里区华轻日用百货经销部经营者,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原告浙江蓝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邵玉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浙江蓝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蓝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蓝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浙江蓝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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