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1民初1726号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0.,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瑞草区方背路125(方背洞,永新大楼7层)。
法定代表人:李润植,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舒茵,广东卓建(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朝阳区长田优品日用品生活馆,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开运街5178号9号门二层。
经营者:赵欣。
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0.,LTD.)与被告朝阳区长田优品日用品生活馆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
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0.,LTD.)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赔偿数额变更为1万元,并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本院对原告要求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的申请予以准许。
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本院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综上所述,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0.,LTD.)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0.,LT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0.,LTD.)负担;
余款525元退还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0.,LT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