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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吉01民初939号
案件名称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树伟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1民初939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凤翔路北侧、金鸿公路东侧奥飞动漫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山,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被告:张树伟,男,汉族,1958年10月20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树伟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于2021年7月19日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三项赔偿数额变更为1万元,并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本院对原告要求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的申请予以准许。

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本院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综上所述,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余款275元退还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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