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1民初2368号原告:周建兴,男,198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权,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东大市场安宇洁具店,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中东大市场二厅五金区6排57号。
经营者:苏志法。
原告周建兴与被告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东大市场安宇洁具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周建兴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将第二项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请求数额变为一万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本院对原告要求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的申请予以准许。
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本院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综上所述,周建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周建兴负担;
余款1775元退还周建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