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6民初301号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朝阳大道以东、立业路(火炬三路)以北高新区朝阳大道18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557364900X1。
法定代表人:薛宇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璋,浙江科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语嫣,浙江科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闽乡缘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颜厝镇田址村田址111-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087430520H。
法定代表人:杨燕顺。
被告:商丘市闽乡缘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民主东路宋木林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69834261X。
法定代表人:洪美珠。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顺,男,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被告:武安市武安镇祁平食品店,经营场所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武安镇南环路中段路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481MA0A4FQR5C。
经营者:祁萍萍。
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闽乡缘食品有限公司、商丘市闽乡缘食品有限公司、武安市武安镇祁平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以各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且已足额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