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0民初10392号 原告:上新坞(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港发展中心6幢101-1室。
法定代表人:毛小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皓、余斐彬,浙江杭千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丰润区强跃商店,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欢喜庄乡欢喜庄村。
经营者:郭凤久,男,195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上新坞(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丰润区强沃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上新坞(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新坞(杭州)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新坞(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新坞(杭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