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881民初2577号原告:樱华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38号62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39004341B。
法定代表人:西村贞一(NISHIMURATEIICHI),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欣,北京尚勤(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然,北京尚勤(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兖州区立信文化办公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中御桥北路路西127号。
法定代表人:李翠翠。
原告樱华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市兖州区立信文化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
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当事人的起诉系合法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华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