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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丹徒区新城亮美嘉灯具批发部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11民初222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丹徒区新城亮美嘉灯具批发部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丹徒区新城亮美嘉灯具批发部;镇江铭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1民初222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佶,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徒区新城亮美嘉灯具批发部,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新城铭基商贸城。

经营者:曹双平,女,汉族,住江苏省。

被告:镇江铭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新城铭基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叶坚,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丹徒区新城亮美嘉灯具批发部、镇江铭基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

2021年7月13日,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与丹徒区新城亮美嘉灯具批发部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放弃对镇江铭基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涉案纠纷已妥善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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