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1民初13068号原告:浪琴表公司弗朗西龙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士圣索伊米亚2610。
法定代表人:马蒂亚斯.布雷尚,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辰,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恒诚时通钟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200号一层北侧。
法定代表人:詹其芳。
原告浪琴表公司弗朗西龙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恒诚时通钟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
原告浪琴表公司弗朗西龙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浪琴表公司弗朗西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浪琴表公司弗朗西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浪琴表公司弗朗西龙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