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1民初217号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518号23幢522室。
法定代表人:汪海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智勇,江苏任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市润州鑫鹏超市,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朱方路288号。
经营者:包信英,女,汉族,1967年6月10日生,住江苏省。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市润州鑫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涉案纠纷已妥善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