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尹烟君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110民初9381号
案件名称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尹烟君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尹烟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浙0110民初9381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彩娣,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烟君,男,198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亚男,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安公司)与被告尹烟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恒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彩娣、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屈亚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烟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恒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尹烟君停止侵害原告知识产权的行为,具体包括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等,请求判令被告淘宝公司协助下架侵权产品、协助删除侵权链接;

2、请求判令被告尹烟君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和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1万元;

3、请求判令被告尹烟君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庭审中,鉴于涉案商品链接已经下架,原告恒安公司放弃本案中对淘宝公司的全部诉请,本院予以准许。

事实和理由:原告经授权获得第6845848号等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权。

原告发现被告尹烟君未经许可,在被告淘宝公司运营的电商平台上开设店铺(掌柜ID:尹烟君),公开宣传并销售侵权产品,这种行为是对原告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

被告淘宝公司作为平台的经营者,未尽到合理审慎义务,应协助原告下架侵权产品并删除侵权链接。

被告尹烟君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极大的商业损失,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商标法》等法律规定,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尹烟君书面答辩称:1、涉案淘宝店铺已被尹烟君于2018年出售,并非尹烟君实际经营。

涉案商品实际是从淘宝店铺韩派家居用品及朗卡生物科技发出,与尹烟君无关。

尹烟君的店铺已经注销。

2、涉案商品链接并非只有心相印一个品牌,至少包含了10多个其他品牌的纸巾,一共销量只有538笔,单价为5.98元,从经营者的另一个店铺的订单中可以看到,成本为5.1元和5.8元,经营者并未获利,反之是亏本在卖。

综上,尹烟君不应该负有任何法律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一切赔偿请求。

被告淘宝公司答辩称:鉴于涉案的侵权链接已经删除,关于原告请求淘宝公司协助下架侵权产品、协助删除侵权链接,希望法院驳回。

经审理查明:一、权利状况1、第6845848号注册商标,商标权利人:恒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6类,包括纸巾;

纸手帕;

纸面巾等;

有效期自2010年8月28日至2020年8月27日,后经核续展有效期至2030年8月27日。

2、普通许可情况:许可方:恒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被许可方:恒安公司,许可使用的商标中包含涉案商标,授权期限:自2015年6月23日起至2025年6月23日止,授权地域:无限制。

许可权限:许可使用的商品种类:注册证所列全部商品,被许可人在其使用许可商标的商品上应注明其名称和商品产地,被许可人可许可其合作方在许可的地域范围内的各种销售渠道销售许可使用商标的产品。

3、授权情况:恒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委托方授权恒安公司有权自行或转委托第三方对包括涉案商标在内的被许可商标进行市场维护,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假冒或仿冒商标的行为进行公证取证,向法院提出诉讼,并有权行使诉讼中的一切法律赋予的权利,依法对假冒或仿冒产品进行真伪鉴定并出具鉴定证明等。

授权期限自2016年2月25日至2026年2月24日止,已公证的案件待起诉完毕后止。

二、被控侵权事实1、涉案淘宝店铺掌柜名:尹烟君,店铺名称:栗田院子居家生活馆,注册经营者:尹烟君。

2、取证时间:2019年9月23日;

被控侵权商品链接:晨浩卷纸心相印优选卷纸柔姿缘竹浆本色卷纸无芯家用清风卫生纸,商品售价5.98元,累计评论3035次,交易成功523件;

商品详情中显示“该商品参与公益宝贝计划,累积捐赠3311笔”,并注明“牌子款式不指定(心相印为主)”。

原告购买商品链接项下商品两件。

3公证实物:内有无芯卷纸两袋,商品上印有商标。

三、其他事实恒安公司为维权支出公证费1500元、购物费11.96元并委托律师出庭。

本院认为,恒安公司经恒安国际公司授权系第6845848号注册商标普通许可使用权人,该项商标法律状态稳定,恒安公司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恒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同时授权恒安公司有权提起诉讼并对产品进行鉴定,故恒安公司有权提起本案的诉讼,系适格原告。

恒安公司主张尹烟君在涉案商品链接的名称中使用“心相印”、在展示的商品图片中使用并销售涉案侵权商品的行为侵犯其涉案商标专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以及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涉案商品链接名称中的“心相印”、展示的商品图片及商品外包装上使用的标识,清晰显著,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行为。

其中,“心相印”文字与涉案6845848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标识与原告主张权利的第6845848号注册商标构成相同商标,且涉案商品为纸巾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相同,恒安公司确认涉案商品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并指出该些纸品与其正品的不同,故涉案商品系未经恒安公司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标识的商品,易造成混淆,属于侵权商品。

因此,尹烟君在涉案商品链接的名称中使用“心相印”、在展示的商品图片中使用标识的行为以及销售涉案侵权商品的行为均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尹烟君抗辩称涉案店铺已于2018年出售,并非其实际经营,涉案商品链接涉及多个品牌且未盈利,但其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本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恒安公司同时主张尹烟君在其商品链接中使用侵权标识的行为以及销售涉案侵权商品的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因该些行为本院已经认定侵犯恒安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无需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救济,故恒安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尹烟君在涉案商品链接的名称中使用“心相印”、在展示的商品图片中使用标识的行为以及销售涉案侵权商品的行为均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其未能举证证明涉案商品有合法来源,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因尹烟君因侵权获得利益及恒安公司因被侵权受到损失均难以确定,且恒安公司主张按照法定赔偿,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被控侵权商品销售金额、涉案商品链接销售的商品涉及多个品牌及原告合理支出等因素,酌定被告尹烟君赔偿原告恒安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共计6000元。

鉴于恒安公司已放弃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请,关于淘宝公司的责任,本院不再评判。

综上,依据2013年8月20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尹烟君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第684584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尹烟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6000元;

三、驳回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92元,被告尹烟君负担3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