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1民初155号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梅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婷,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润州区霖燕小吃店,经营场所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
经营者:殷燕。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润州区霖燕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
2021年6月25日,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含维权合理开支及律师费),并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