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582民初9589号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89号10层E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33A3L449。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来,福建知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海明,福建知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延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池店镇柴塔村柴塔大道118号2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33NQX28K。
法定代表人:吴志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吴志鹏,男,199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明溪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0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延洛贸易有限公司、吴志鹏、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