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鲁0323民初1556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61952860,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沂源县随心百货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23MA3MXU709E,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城荆山路64甲1西侧“随心超市”。
经营者:张庆英。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沂源县随心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第95715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并销毁所有未销售的库存侵权产品;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恒安集团创立于1985年,是最早进入中国卫生纸市场的企业之一,也是目前国内最大的卫生巾、纸尿裤和生活用纸制造商。
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创建了“七度空间”、“心相印”、“安尔乐”等多个家喻户晓的著名品牌,在行业内享有良好的声誉。
近期,原告收到多名消费者投诉本地市场上销售有假冒“七度空间”卫生巾,遂派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发现当地市场侵权状况十分严峻,于是对部分店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被告店铺销售的“七度空间”卫生巾经证据保全公证后鉴定,系假冒产品。
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销售假冒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对原告的品牌及声誉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同时,假冒卫生巾生产条件差,产品多使用劣质原材料制成,易对广大妇女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的危害,故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沂源县随心百货超市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7月7日恒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第9571597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卫生巾、卫生护垫、哺乳用垫、腋部用垫、卫生湿巾等,注册有效期限至2022年7月6日。
2020年5月13日,该商标经核准受让给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
2021年2月22日申请人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委托袁洲到江苏省金湖县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该公证处受理了申请人的上述申请,并委派公证员沈某、王某12021年3月2日,随同袁洲来到了位于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西侧某门市,该门市招牌显示:“随心超市”,店内证照显示名称:沂源县随心百货超市。
在公证员沈某、王某2监督下,袁洲在该店购买了含有“七度空间”字样卫生巾1包,用手机支付货款6元。
袁洲支付凭证截图1张,并用其手机拍摄照片4张,位置截图1张。
上述物品交给公证员保管。
在公证员沈某、王某2监督下,袁洲在山东省沂源县沂源大酒店对上述物品拍摄照片后封存。
袁洲在上述封存过程共拍摄照片6张。
应袁洲的要求,上述封存的物品交由其保管。
兹证明上述行为、过程均真实,与公证书相粘连的图片与实际情况相符。
2021年3月25日,江苏省金湖县公证处出具(2021)苏金证字第979号公证书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公证。
经当庭拆封,封存侵权物品为一包货号为YJS-503、条形码为6940138457802的卫生巾,包装袋正面、背面、双侧面均突出使用上方为“七度空间”汉字,下方为“SPACE7”字母数字组合的标识。
包装袋底部印有“制造商:香港雅洁舒国际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香港九龙观塘。
另查明,被告沂源县随心百货超市系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8年4月10日,经营范围:食品、酒水、日用百货、文具、面食等。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公证书、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打印件、封存产品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第9571597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对该注册商标在核定使用范围内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被控侵权卫生巾在外包装袋显著位置上使用上方为“七度空间”汉字,下方为“SPACE7”字母数字组合的标识,与原告享有的第9571597号注册商标“”标识构成近似。
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近似,属于相同商品。
被控侵权商品使用带有“七度空间”汉字和“SPACE7”字母数字组合的标识,足以导致消费者混淆和误认,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第95715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沂源县随心百货超市作为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于赔偿数额,原告未向本院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及被告因侵权违法所得的情况,本院综合考虑原告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和商标价值,以及被告的销售规模、范围,侵权持续时间、恶意程度以及原告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的赔偿数额为5000元。
综上,原告的诉求部分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沂源县随心百货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第95715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沂源县随心百货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规定期限履行该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