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4民初297号原告:高邮市鸭蛋行业协会,住所地高邮市城南新区中心大道86号。
法定代表人:尤兆荣,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芬,安徽悟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州市德仁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荆河街道青啤大道路南平行南路路西国运物流园10号。
法定代表人:张代森。
原告高邮市鸭蛋行业协会与被告滕州市德仁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
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邮市鸭蛋行业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邮市鸭蛋行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高邮市鸭蛋行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