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民初560号原告:内蒙古九田家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裕隆工业园区D2区9号。
法定代表人:鲁晓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娜娜,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淑英,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射阳经济开发区无双烤肉店,住所地江苏省射阳经济开发区新城大道东侧、人民路南侧射阳吾悦广场S1#楼第四层4025、4026号。
经营者:李寅生。
原告内蒙古九田家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射阳经济开发区无双烤肉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
原告内蒙古九田家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内蒙古九田家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内蒙古九田家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内蒙古九田家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