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7147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舒婷,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娟,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被告:李坤,男,199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因双方诉前达成和解,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刘 兴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法官助理 杨晓晨书 记 员 杨晓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