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1663号原告:覃浩,男,1984年2月17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思维,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镇童一灯饰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第2卡。
经营者:郝小丽,女,197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世纪花源17幢之二1001。
本院受理的原告覃浩与被告中山市古镇镇童一灯饰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覃浩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