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6955号原告:黑龙江吉九中谷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瀛,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雨梦,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青岛亿华佰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张亚桐,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黑龙江吉九中谷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亿华佰特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
原告黑龙江吉九中谷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黑龙江吉九中谷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黑龙江吉九中谷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张冬梅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蔡佳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