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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惟阅空间文化有限公司与忻州市忻府区宇星书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21185号
案件名称北京惟阅空间文化有限公司与忻州市忻府区宇星书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惟阅空间文化有限公司;忻州市忻府区宇星书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1185号原告:北京惟阅空间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吕廷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红,北京市亚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忻州市忻府区宇星书店,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

法定代表人:卢星宇。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北京惟阅空间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忻州市忻府区宇星书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后,委派上海市徐汇区智调委员会调解。

原告北京惟阅空间文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原,被告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经解决为由申请对被告忻州市忻府区宇星书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惟阅空间文化有限公司提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惟阅空间文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胡 艳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包晓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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