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902号原告:东莞市兴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李正平,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江,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正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禾花社区××××××××××、3楼。
法定代表人:杨华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红霞,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水云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黄立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红霞,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东莞市兴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正康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水云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兴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东莞市兴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