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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尔卡诺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迪欧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迪欧龙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2862-2863号
案件名称科尔卡诺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迪欧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迪欧龙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迪欧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迪欧龙家具有限公司;科尔卡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862-2863号原告:科尔卡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丁雪东,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伟,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婷婷,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迪欧家具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迪欧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10号。

法定代表人:黄寿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世凯,广东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碧霜,广东君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迪欧龙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会新乐从家具城西区九座首层1-3A、1-4B号。

法定代表人:黄贵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世凯,广东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碧霜,广东君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卡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迪欧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迪欧龙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两案,原告于2021年6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尔卡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本两案的起诉。

(2020)粤73民初2862号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2020)粤73民初2863号受理费3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科尔卡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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