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450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聪,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牛金花,女,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牛金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以与被告牛金花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