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1213号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阮俊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苏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建翀。
被告:杜振国,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
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杜振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晓平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法官助理 陈婷婷书 记 员 陈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