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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江阴轩一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2民初445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江阴轩一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阴轩一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民初445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雪芹,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轩一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镇澄路32号。

法定代表人:王武阳。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联公司)与被告江阴轩一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

原告宏联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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