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4民初13567号原告: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洲石路北侧人人乐物流中心主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6。
法定代表人:何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思华,广东右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富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秀全大道2号A座15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C。
法定代表人:刘海华。
原告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富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
原告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