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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寿县瓦埠镇孟祥刚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皖04民初391号
案件名称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寿县瓦埠镇孟祥刚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寿县瓦埠镇孟祥刚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民初391号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金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608243799B。

法定代表人:黄志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冬雪,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县瓦埠镇孟祥刚百货店,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瓦埠镇街道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22MA2NFXRPX3。

经营者:孟祥刚。

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寿县瓦埠镇孟祥刚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

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岳文超审 判 员 代 奇审 判 员 刘富丰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朱启凡书 记 员 巫祖悦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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