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4民初12879号原告: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兴隆街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0X。
法定代表人:王贵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宠珍,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济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广花一路553号石马商务大厦7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43。
法定代表人:聂春。
被告:广州市济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百灵药店,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紫薇路26号A座113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8G。
法定代表人:邓妃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秋玲,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济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广州市济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百灵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原告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州市济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广州市济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百灵药店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济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广州市济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百灵药店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济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广州市济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百灵药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