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3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圣合医疗器械成套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182号B幢13层B座。
法定代表人:胡少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燕青,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玉环迪元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清港镇中国无菌医疗器械装备制造(研发)基地西部。
法定代表人:章小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王建,北京志霖恒远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上诉人杭州圣合医疗器械成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合公司)因与上诉人玉环迪元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元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9)浙02知民初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圣合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迪元公司赔偿圣合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103500元。
针对圣合公司的上诉,迪元公司未进行答辩。
迪元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圣合公司的原审全部诉讼请求。
针对迪元公司的上诉,圣合公司未进行答辩。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10月16日,圣合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注射器自动上料机和注射器包装生产线”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并于2014年4月30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201320636995.1。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1.一种注射器自动上料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注射器自动上料机主要由机架、滑道、吸盘、柔带驱动装置、柔带、上下和横向移动装置组成,滑道、上下和横向移动装置安装在机架上,机架上设有入料口,柔带与柔带驱动装置连接,吸盘与上下和横向移动装置连接。
4.一种注射器包装生产线,其特征是:注射器包装生产线上方设有权利要求1-3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注射器自动上料机,注射器包装生产线设置有包装薄膜型腔,包装薄膜型腔与物料对应。
”2018年3月7日、2019年4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分别出具第35080号、第3963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均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浙民终1080号民事判决,就圣合公司与案外人杭州中意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意公司)侵害涉案专利权纠纷判决中意公司向圣合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3.1万元。
2019年7月22日,圣合公司委托代理人陈燕在东方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自带手机登录微信(登录手机号码为139××××4984),与用户名标注为“玉环迪元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微信号wxid_lusxhipz7q4x22、使用人为迪元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小彬)”的微信用户聊天。
陈燕要求章小彬将新款上料机的型号、技术参数等详细资料发送至616×××@qq.com,章小彬按要求发送了电子邮件。
随后陈燕又使用东方公证处电脑接入互联网,打开IE浏览器,在百度搜索栏输入“玉环迪元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点击进入中文名为“玉环迪元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网址为www.diyuanzdh.cn的网站,查看迪元公司简介。
点击查看产品目录中的一款“QZSL注射器自动摆放机”,该款产品页面显示专利号为201120186306.2,用途为注射器自动摆料;
陈燕还查看了上述产品的详细信息并截图。
随后,陈燕使用QQ号“616775470”登录邮箱,查看发件人为diy×××@qq.com、邮件名称为“QZSL系列注射器自动摆料机配置单”的电子邮件,并下载附件“QZSL系列注射器自动摆料机配置单”“PXB-420吸塑包装机成套设备”,打开文件后截屏打印。
东方公证处就上述经过出具有(2019)浙杭东证字第13097号、第13098号公证书。
2020年6月12日,圣合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丰一叶使用鹭江公证处“公证云”平台进行证据保全。
丰一叶来到位于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的案外人河南曙光健士医疗器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内,使用手机进行拍摄,其中一款名为“QZSL系列注射器自动摆料机”的产品铭牌显示制造商为迪元公司。
丰一叶对该款产品的生产过程进行摄像。
鹭江公证处就此出具(2020)厦鹭证内字第57219号公证书。
另查明:迪元公司将201320064995.9号“一种注射器的自动摆料包装成套设备”的实用新型专利作为其主张现有技术抗辩的技术文件,该专利申请日为2013年1月3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7月31日。
迪元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小彬在微信聊天中自认QZSL系列注射器自动摆料机总价为52万元,其中包装机18万元,摆料机11万元。
此外,圣合公司为维权支付了一定费用。
原审法院认为,圣合公司享有涉案专利权。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柔带驱动装置”“上下和横向移动装置”不属于功能性技术特征。
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及附图可以明确看出柔带驱动装置用于驱动柔带运动,上下和横向移动装置用于驱动吸盘移动。
为了满足驱动效果,权利要求1记载的上述内容已经隐含了“柔带驱动装置”和“上下和横向移动装置”的具体结构,因此不属于功能性限定,不应将“柔带驱动装置”限定为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中的伺服电机,同理,权利要求1对“上下和横向移动装置”的限定清楚,其保护范围可以确定。
根据圣合公司提交的视频资料可知,被诉侵权产品并非采用螺杆装料。
同时,吸盘并非某一特定结构,只要存在吸附部件、达到对工件的吸附效果,即可认为是吸盘。
因此,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吸盘。
此外,迪元公司的现有技术抗辩不能成立。
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案外人河南曙光健士医疗器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其生产车间内使用了迪元公司制造的被诉侵权产品,型号与迪元公司官网展示及其法定代表人向圣合公司代理人发送邮件附件中产品一致,故认定迪元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应承担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鉴于圣合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以及迪元公司因侵权的获利,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为实用新型专利、迪元公司自认被诉侵权产品单价较高、涉案专利对侵权产品利润的贡献度、迪元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圣合公司支付了一定维权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迪元公司的赔偿数额为40万元。
原审法院判决:一、迪元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
二、迪元公司赔偿圣合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40万元;
三、驳回圣合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62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6628元,由圣合公司负担20814元,迪元公司负担15814元。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2019年5月23日,中意公司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修正,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无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5月24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同年9月23日进行了口头审理,2021年8月18日作出第5138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6年施行)第二条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专利权人另行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本条第二款所称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圣合公司据以主张权利的基础,即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本院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裁定驳回圣合公司的起诉。
如有证据证明宣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圣合公司可以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基于上述权利要求另行提起侵权诉讼。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6年施行)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2知民初395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杭州圣合医疗器械成套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1628元,退还杭州圣合医疗器械成套有限公司;
杭州圣合医疗器械成套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628元,退还杭州圣合医疗器械成套有限公司;
玉环迪元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退还给玉环迪元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钱建国审 判 员 陈瑞子审 判 员 颜 峰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 玲书 记 员 谢思琳裁判要点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345号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合议庭审判长:钱建国审判员:陈瑞子、颜峰法官助理:王玲书记员:谢思琳裁判日期2021年8月23日涉案专利申请号为201320636995.1、名称为“注射器自动上料机和注射器包装生产线”的实用新型专利关键词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
驳回起诉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圣合医疗器械成套有限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玉环迪元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裁判结果一、撤销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2知民初395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杭州圣合医疗器械成套有限公司的起诉。
涉案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6年施行)第二条;
法律问题涉案专利权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但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尚未生效的情况下,如何处理权利人基于该涉案专利权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
裁判观点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专利权人另行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本条第二款所称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