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4民初448号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72620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职务: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举,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小马数码通讯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万安街道南宾路15号附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40MA60TJJ17T。
经营者:马桂林,男,1986年10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小马数码通讯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后,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