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17871号原告:佛山市贝特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邝华根。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丽,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永香,女,汉族,1993年10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乐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明城,系被告配偶。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贝特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邓永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贝特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贝特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佛山市贝特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