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4民初13389号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李桥村融科智谷工业项目(三期)第C8号楼2单元24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Q0A。
法定代表人:胡继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海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雅知音奶茶店(个体户经营者:王玲),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清布村十九队商业街5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C55。
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雅知音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