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民初349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519400083。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洋洋,安徽云君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安徽云君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凤台县岳张集镇增华超市,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岳张集镇振兴街新华联购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21MA2NRX2529。
经营者:吴增华,男,1986年10月27日生,汉族,身份证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凤台县岳张集镇增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庭审时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凤台县岳张集镇增华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凤台县岳张集镇增华超市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凤台县岳张集镇增华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江志珍审 判 员 代 奇审 判 员 刘富丰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法官助理 张钰媛书 记 员 张慧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