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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灵宝市鸿鹄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2知民初164号
案件名称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灵宝市鸿鹄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灵宝市鸿鹄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2知民初164号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振兴街道中心街3579号。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元,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灵宝市鸿鹄超市,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黄河路(河南省灵宝市黄河路与新灵西街交叉口向南约10米路西“鸿运超市”)。

法定代表人:宋美珍。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灵宝市鸿鹄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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