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4民初11915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43。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久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林,女,199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