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92民初2069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枫,系辽宁盛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印明(沈阳市五爱小商品批发市场国际小商品城1K588商铺原实际经营者),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印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申请撤回对沈阳五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起诉,并将被告崔明艳变更为王印明。
2021年8月9日,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81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承担。